石丽芝与杨灵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杨某某,住址从江县。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胜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及被告杨某某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由父母包办结婚,后来才补办结婚登记,婚前于2010年7月15日生育儿子杨宗虎。原、被告婚后,被告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对家庭、妻子、儿子不闻不问,成天在外面打牌赌钱,已养成赌博恶习,原告好言相劝,被告反而对原告漫骂和殴打,现在被告欠账太多,更是经常外出躲避不归家。由于原、被告的婚姻是父母包办没有感情基础,加上被告经常对原告漫骂和殴打,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告离婚,儿子杨宗虎由被告抚养。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被告予以认可,但是原告也是有过错的,原告经常与其他男人通话甚至于还和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要不然被告也不会殴打原告的。原告要求离婚我没有意见,儿子由我抚养也没有意见,我们可以好合好散。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2008年农历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由父母包办按当地农村习俗办结婚酒并同居生活,于2010年7月1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宗虎,2013年9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原、被告同居生活后,被告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并养成赌博恶习,对原告的好言相劝,被告反而漫骂和殴打,且被告因为欠账太多,更是经常外出躲避不归家。也是由于原、被告的婚姻是父母包办没有感情基础,加上被告经常对原告漫骂和殴打,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予以认可,对原告要求离婚和儿子由被告抚养没有意见。被告认为原告经常与其他男人通话甚至于还和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和子抚抚养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本院当庭打印法庭审理笔录和调解书且原告已经签字后,被告仅以原告起诉离婚未能给其一个说法为由而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也拒绝签收调解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被告杨某某承认原告石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石某某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同居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并养成赌博恶习,被告对原告的好言相劝反而进行漫骂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危机。也由于原、被告的婚姻是父母包办,没有感情基础,加上被告对家庭、妻子、儿子不负责任,并经常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致原告无法与被告再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予以认可,对原告要求离婚和儿子由被告抚养没有意见,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石某某请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予以准许;
二、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所生育子女杨宗虎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石某某自2015年10份起,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杨宗虎年满18周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石某某负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原告石某某、被告杨某某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陆胜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通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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