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杰武与代宗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韦杰武,住址从江县。
被告代宗来,35岁,住址从江县,现住从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杰武与被告代宗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杰武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经本院书面通知后,其仍未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蓉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开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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