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碧富诉罗尚兵、罗尚贵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0:33

原告罗碧富,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

委托代理人罗尚艳,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

被告罗尚兵,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

被告罗尚贵,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

原告罗碧富诉被告罗尚兵、罗尚贵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忠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6日原被告两家在瓮安县猴场镇河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就相邻通行纠纷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家房屋下面的过道属于原被告两家的共用道路,双方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属性,现在二被告置该协议于不顾,擅自修墙对该道路进行封堵,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拆除障碍,恢复道路畅通。

二被告辩称:我们封堵的道路属于我家的地势,之前我们之所以同意将该道路让与原告家通行,一来是因为原告与我们是一家人,二来是因为当时他家老房子是面朝我家的,无其他道路可走,为了方便生活我家才把该路让给他家通行,现在他家老房子已经拆除,且其新建的房屋朝向已经改变,为正面临街,完全不需要再走我家这条路了,所以我们便将之封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系亲叔侄关系,2011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父亲罗碧成(已故)及被告罗尚兵在瓮安县猴场镇河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就相邻通行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约被告家房屋下方的道路由两家共用,双方均不得改变其使用属性,2015年农历正月原告将自家老房拆除重建新房,所建新房为正面临街,原告老房拆除后二被告即修墙将该路堵断,双方为此再次发生纠纷,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权益受损为由诉来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拆除所修围墙,恢复道路畅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原告举证的过道协议、瓮安县猴场镇下司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记录、瓮安县猴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被告举证的土地使用证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对于相邻纠纷的处理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本案中,虽然原告起诉的道路双方已在2011年3月达成了一致意见,但现在因为原告家老房已经拆除,且其在原址上所建新房的朝向已经发生变化,为正面临街,房屋修好后原告门口便是一条大路,被告将自家房屋下方之前供双方通行的道路堵断虽然有违双方所签协议,但并未给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经过本院现场查看,该路现在确实已经不再是原告的必经通道路了,所以,对于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碧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碧富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按规定预交上诉费200元。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星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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