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桥英申请宣告熊小妹失踪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0:36
申请人彭桥英,曾用名杨起飞,贵州省水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彭桥英申请宣告熊小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彭桥英诉称,申请人彭桥英与被申请人熊小妹系母女关系,熊小妹在其丈夫死亡后,于2013年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熊小妹失踪。

经审理查明:熊小妹,曾用名马碧香,1997年1月1日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原住贵州省水城县果布戛乡高石坎村以落座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012年3月7日,熊小妹与杨有先(公民身份号码为×××)生育一女杨娜娜。2012年4月21日,杨有先死亡。2013年1月,熊小妹外出至今,无法联系,下落不明。2015年7月21日,申请人彭桥英向本院申请宣告熊小妹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8月10日在《贵州民族报》上发出寻找熊小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熊小妹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熊小妹在原址即贵州省水城县果布戛乡高石坎村以落座组无任何财产。

本院认为,熊小妹自2013年1月外出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通过《贵州民族报》发出寻找熊小妹的公告后,熊小妹仍然没有出现,本院亦未发现有关熊小妹下落的任何线索,故熊小妹失踪的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熊小妹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邓仕刚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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