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瞿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原告蒙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维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某、被告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某诉称,我与被告经自由恋爱成熟后于1995年1月5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是好的,并于1997年3月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瞿某,现在独山师范学校读书。2008年1月12日双方在罗甸县龙坪镇山水华庭购买了一套房屋,至今尚欠贷款62499.89元未还,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在婚后的生活中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损坏家里的财产,并撕毁了结婚证。后因双方贷款的事宜,又于2012年8月28日到罗甸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后,在日常的生活中,双方仍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难以加深感情,加之被告长期不履行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婚后共同财产由原告管理使用。婚后所欠共同债务人民币62499.89元,原告自行偿还。
被告瞿某某辩称:是否离婚取决于原告,但为了孩子的成长,我不同意离婚;房子是我用住房公积金买的,我不同意房子归原告所有;孩子归谁抚养,由孩子自己决定;家里车子应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户口薄复印件3张:拟证明原告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3、贵州省罗甸县第3885号独生子女证:拟证明原、被告只能生育一个小孩;
4、妇检情况登记表:拟证明原告目前未孕;
5、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婚后在贵州省罗甸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甸“山水华庭”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编号为GF2000-0171号及按揭的情况;
6、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贷款信息:拟证明被告公积金、贷款余额等基本情况,尚欠购房款62499.89元。
7、被告写的忏悔书2份:拟证明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8、离婚协议书:拟证明被告在五年前就有与原告离婚的打算。
9、还款凭证:拟证明原告为被告还款共计20071.00元。
10、电话录音:拟证明被告在信用社借钱不让我知道,也不拿来开支家庭所用。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经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成熟后于1995年1月5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是好的,并于1997年3月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瞿某,现在独山师范学校读书。2008年1月12日双方在罗甸县龙坪镇山水华庭购买了一套房屋,编号为GF2000-0171号。后因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互不信任和照顾对方,被告还将结婚证撕毁,后原、被告双方为办理房贷的事宜,又在2012年8月28日到罗甸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后,仍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由于夫妻双方难以加深感情和共同生活,导致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至人民法院,并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龙坪镇山水华庭的一套该房)由原告管理使用。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人民币62 499.89元,原告自行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成熟后于2012年8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了一个小孩和购买了一套房屋。由于近年来,原、被告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且在争吵时,被告还撕毁了结婚证,在对方生病时互不照顾,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征求了双方的婚生女瞿某的意见,瞿某自愿随原告蒙某生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蒙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瞿某由原告蒙某抚养,被告瞿某某不承担抚养费;
三、原告蒙某与被告瞿某某婚后所制共同财产(罗甸“山水华庭”小区的一套房屋,编号为GF2000-0171号)归被告瞿某某所有;
四、原告蒙某与被告瞿某某婚后因按揭购房尚欠共同债务陆万贰仟肆佰玖拾玖元捌角玖分(¥62 499.89),由被告瞿某某自行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蒙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和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判决未生效之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许维友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贞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