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全德与赤水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庆、姜成明、杨道平、蒋明新、洪策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洪全德,男,194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代理人贾泽毅,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水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市中人民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彩,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庆,项目经理。
被告袁庆,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张兴银,赤水市天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成明,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杨道平,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蒋明新,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洪策祥,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洪全德与被告赤水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庆、姜成明、杨道平、蒋明新、洪策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洪全德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全德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全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00元,减半收取404.00元,由原告洪全德承担。本院退回原告洪全德案件受理费404.00元。
审 判 长 林 蓉
代理审判员 游 红
人民陪审员 郭坤伦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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