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林诉王晓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文子林,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河西村。
被告王座帮(又名王晓东),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原告文子林诉被告王晓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段仕礼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内容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门面装修水电工资款2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晓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和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
因被告承包贵州金安投资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口头约定由原告负责装修水电,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于2014年7月18日立据欠条差欠原告装修工资款2200元,约定2014年8月18日前付清。嗣后,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装修工资款2200元。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王晓东差欠原告文子林装修工资款2200元,有原告文子林提交的被告王晓东亲笔签名的欠条佐证,足以证实被告王晓东未支付原告装修工资款2200元的事实存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装修工资款有理,应予支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座帮(又名王晓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文子林装修工资款人民币二千二百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座帮(又名王晓东)承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支付装修工资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权利义务告知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另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50元,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立案执行。
审判员 段仕礼
二Ο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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