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代英申请宣告李锦昌死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冷代英,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申请人冷代英申请宣告李锦昌死亡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冷代英于2013年12月18日来院称,其夫李锦昌于2009年6月18日在余庆县构皮滩镇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李锦昌死亡。
经查:李锦昌,又名李举昌,男,汉族,1938年9月9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玉华乡牛宫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XXX。李锦昌于1993年11月1日与申请人冷代英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9年6月18日在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镇走失,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找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瓮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李锦昌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3年12月21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李锦昌的公告,现公告期已届满,李锦昌仍下落不明,也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冷代英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公安机关证明、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李锦昌自出走之日至今已5年多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冷代英系李锦昌之妻,现申请宣告李锦昌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锦昌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代陶
二Ο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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