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诉马文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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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20:44
原告刘波,住赤水市。

被告马文金,建筑从业者,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刘波诉马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波承担。

代理审判员  游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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