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某某,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官某某,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林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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