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刘某全,住贵州省纳雍县。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群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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