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国书诉杨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严国书,个体户,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杨道平,个体户,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国书诉被告杨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国书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游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磊
")被告杨道平,个体户,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国书诉被告杨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国书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游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