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少芳与蒋广庆等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0:45
申请人郭少芳,务农,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滕州市滕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益康大道路东国税局北侧。

被申请人蒋广庆,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蒋纪文,住山东省滕州市。

申请人郭少芳以被申请人蒋纪文之车与申请人之子万桥钢之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万桥刚死亡,因追索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滕州市滕金商贸有限公司的鲁D597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D450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车主蒋纪文)予以扣押。申请人郭少芳已向本院提供郭少芳夫妇位于泸县加明镇牌坊街,价值约40万元的房产一幢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少芳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申请人郭少芳现已向本院依法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滕州市滕金商贸有限公司的鲁D597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D450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现停放在旺隆服务区)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游红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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