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某诉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蒙某某,都匀市人。
被告李某某,都匀市人。
原告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被告产生喜新厌旧思想,为此原、被告发生激烈争吵。原告离开都匀外出打工,分居时间已达两年之久。故起诉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同居后于2009年生育儿子李某,2011年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因家庭经济困难,双方于2012年到浙江省义乌市打工。2012年6月被告回都匀学习驾驶执照,期间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他女子关系不正当,两人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希望双方能够和好。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双方结婚证和身份证,未提供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
基于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因为在感情上不信任被告导致双方发生矛盾,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明其主张的双方分居已经满两年的证据。原、被告感情情形并不符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规定,故对原告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希望被告重视原告的感受,关爱原告,关心家庭,以期获得原告的信任。望双方在以后共同生活中,互相尊重、互谅互让,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珍 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莫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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