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刘再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申请人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白泥镇乌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男,系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祥,男,系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干部。
被申请人刘再强,男,余庆县人。
本院根据申请人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余法民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再强在余庆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0000元。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以与被申请人刘再强达成了协议,向我院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刘再强在余庆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0000元。
审判长 聂 春
审判员 陈江永
审判员 王建华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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