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刘再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0:47
申请人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白泥镇乌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男,系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祥,男,余庆县人,系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干部。

被申请人刘再强,男,余庆县人。

申请人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与被申请人刘再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再强在余庆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00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同时,申请人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向本院提供现金30000元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与被申请人刘再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申请人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再强在余庆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聂 春

审判员  陈江永

审判员  王建华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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