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诉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夏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倪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汪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经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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