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盛森商贸有限公司诉邹祖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赵清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冰山,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祖兵,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李开颜,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赤水市盛森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邹祖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邹祖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本人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之内,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之规定,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为遵义市红花岗区内沙路社区长青大厦,故被告邹祖兵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邹祖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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