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桂萍诉被告毛利斌、陆二庆、李发远等返还原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桂萍,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黄林,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光义,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利斌,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毛利瓶,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系被告毛利斌之妹。
被告陆二庆,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李发远,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徐兴琼,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任露,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桂萍诉被告毛利斌、陆二庆、李发远、徐兴琼、任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桂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唐桂萍承担。
审 判 长 周 洲
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
人民陪审员 刘幸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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