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惠敏诉袁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0:48
原告唐惠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袁发新,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惠敏诉被告袁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惠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己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惠敏承担。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超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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