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云贵诉伍洪、曹仕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0:49
原告吴云贵,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李元蒙,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伍洪,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韩平,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永松,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仕军,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贵诉被告伍洪、曹仕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云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0元(己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云贵承担。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超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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