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颜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许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颜某某承担。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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