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恒诉黎名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0:49
原告杨恒,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郭桂林,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名珊,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恒诉被告黎名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杨恒承担。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超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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