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波诉罗德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波,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罗德均,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波诉被告罗德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己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波承担。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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