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0:49
原告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227号,组织机构代码:72216XXXX。

法定代表人胡元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辅智,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健,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青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8840XXXX。

法定代表人王选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佳佳,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兴波,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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