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017XXXX。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
委托代理人韦勇。
被告李娅,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田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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