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松建材有限公司诉张玉平、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红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B座16层0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5504XXXX。
法定代表人游书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永红。
被告张玉平,山东省泰安市人,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告刘勇,成年人,山东省泰安市人,住山东省泰安市。
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红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平、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义市红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遵义市红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 洲
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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