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武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福州路,组织机构代码:73660XXXX。
法定代表人詹光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涛,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武梅,成年人,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武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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