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福诉周西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世福,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务农,住瓮安县天文镇。
被告周西国,贵州瓮安人,务农,住瓮安县。
原告王世福诉被告周西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忠明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内容
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银行存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是曾拿了一个存折让我为其保管,但我并未私自支取该存折上的钱,存折在我保管期间每次取钱都是应原告的要求,而且每次取钱都有原告的参与,现在存折上的钱我已经全部取来拿给了原告,存折也被原告要回去了,原告起诉说我私自支取他的存款占为己有不是事实。
审理查明的事实
原告王世福与被告周西国系娘舅关系,原告王世福在瓮安农商行天文支行有存款18496.06元,2013年11月29日原告用该存折取款2000元后便将该存折交给被告周西国保管,存折交给被告时账上有存款余额16496.06元,被告周西国在保管期间分别于2013年12月27日和2014年2月5日分两次共取款5000元给原告,之后其自己持原告存折于2014年6月21日取款5000元、2014年8月26日取款2000元,这两次取款共计7000元其并未将之交给原告,直至 2014年9月10日其将存折退还原告,存折退还原告时账上仅剩余额4524.91元,庭审过程中,被告周西国表示2014年2月5日至2014年9月10日(不含2014年2月5日和2014年9月10日这两天)期间每次取款都有原告的参与,还当庭表示希望法院到银行调取这期间的视频资料,且承诺如果法院调出的视频资料显示这期间的取款只要原告有一次没有参与,其便愿意承担本案存款的返还责任,庭审结束后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这期间2014年8月26日被告周西国的取款视频,视频资料显示当天的取款过程只有被告周西国一个人,原告并未参与,该事实与被告庭审过程中所作承诺明显相冲。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存折复印件和本院依职权到取款银行调取的视频资料在卷为凭。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福将自己的存折交给被告周西国代为保管,被告周西国在保管期间私自将原告王世福存折上的7 000元取走占为己有,侵害原告王世福的合法权益,诉讼过程中被告并未提供合法占有这7000元的依据,故该款被告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全额返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周西国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世福银行存款七千元;
二、驳回原告王世福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西国承担,与判决款项一并给付。
权利义务告知
本判决生效后若义务人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还应按规定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预交上诉费50元。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若义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忠明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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