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毛诉遵义市驰龙封闭式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驾驶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0:50
原告李金毛,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遵义市驰龙封闭式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田沟村,组织机构代码:42940XXXX。

法定代表人冷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毛诉被告遵义市驰龙封闭式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驾驶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毛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金毛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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