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宣栋诉夏正远、张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0:51
原告胡宣栋,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王顺利,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奉天,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正远,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张芬,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宣栋与被夏正远、张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宣栋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宣栋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宣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准予免收。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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