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礼杨诉陈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骆礼杨,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陈勇,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开发区乌江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4113XXXX。
诉讼代表人张家骐。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礼杨与被告陈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礼杨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骆礼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礼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骆礼杨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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