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云诉贵州众立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云,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程吉芬,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娟,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众立鑫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田应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云与被告贵州众立鑫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云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云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0元,经本院准予免收。
审判员 周仁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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