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文祥诉遵义昊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0:51
原告穆文祥,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李亚男,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

被告遵义昊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汽车城,组织机构代码:69270XXXX。

法定代表人沈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登俊,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文祥与被告遵义昊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文祥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文祥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文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穆文祥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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