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柳诉洛阳坦邦镍铝钼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0:52
原告韦柳,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郭瑞承,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菁菁,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坦邦镍铝钼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刘沟村。

法定代表人熊锋卫。

被告贵州金川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政府二小区1-6。

法定代表人康功勋。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柳与被告洛阳坦邦镍铝钼有限公司、贵州金川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柳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批准予以退还原告韦柳。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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