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远平诉遵义中医特色专科医院医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远平,住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理人王福强,系原告之父。
被告遵义中医特色专科医院,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平诉被告遵义中医特色专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平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远平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远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远平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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