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胜诉谭显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0:52
原告杨文胜,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谭显军,住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路灯管理处,地址:遵义市凤凰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谭显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胜与被告谭显军、遵义市红花岗区路灯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胜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胜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文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文胜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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