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明旗诉王远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0:52
原告苏明旗,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曾奇志,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远明,男,汉族,遵义市人,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旗与被告王远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明旗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明旗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明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苏明旗承担。

审 判 长  周嵩松

审 判 员  王 梦

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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