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明旗诉王远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苏明旗,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曾奇志,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远明,男,汉族,遵义市人,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旗与被告王远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明旗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明旗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明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苏明旗承担。
审 判 长 周嵩松
审 判 员 王 梦
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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