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维舟诉胡代林交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余维舟,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代理人余维德,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胡代林,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乌江大厦。
诉讼代表人张家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维舟与被告胡代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维舟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维舟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维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维舟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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