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娅诉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娅,贵州省习水县人,住遵义市。
被告遵义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遵义市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任正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娅与被告遵义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娅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娅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娅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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