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坤诉卢黔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友坤,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卢黔卫,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坤与被告卢黔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坤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友坤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友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友坤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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