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军诉广西建工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曾德军,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李艳婷,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佳宏。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友谊路4号友谊国际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黄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德军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德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德军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60元,减半收取6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曾德军承担。
审 判 长 周嵩松
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
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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