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诉余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郭正勇,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涛,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玲,住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诉被告余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何 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