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0:54
原告谢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李辅智,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判员  周继春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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