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0:59
原告卢某某,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被告赵某某,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缪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24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育有子女,亦无共同债务,双方结婚时收到礼金五万七千多元。婚后被告赵某某经常在外务工,原告在家操持家务、赡养父母,被告在外务工所得很少往家里面寄生活费用,导致原告生活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夫妻财产平均分割;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赵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原告必须返还彩礼38000元。

原告卢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和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结婚证、结婚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24日登记结婚。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计生证明,证明原告没有违反计生政策。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赵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婚后未育有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前诉请。

庭审过程中,被告自愿放弃追索彩礼38000元的权利,留给原告作为生活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姻感情基础不牢。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且被告自愿放弃追索彩礼的权利,留给原告做生活费用,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夫妻财产平均分割的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无共同财产,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原告主张其有婚前财产,因原告未举证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驳回原告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缪明芳

二〇一五年  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明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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