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道贵与向保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1:02
原告周道贵,19674年4月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李福,系福泉市司法局道坪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保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

委托代理人胡建华,系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道贵诉被告向保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道贵及委托代理人李福,被告向保江及委托代理人胡建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道贵诉称,原告与被告生意往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19500元整,因被告当时无钱偿还,遂于2014年4月8日向原告写下欠条,口头承诺及时偿还。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特向人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9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向保江辩称,欠原告19500元的货款是事实,但该笔债务被告已在2014年4—5月间通过运货的方式冲抵完毕,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的举证期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一张,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欠条一张,证实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被告在举证期内没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所举之证,经被告庭审质证无异议,但被告提出已通过运货的方式冲抵完欠原告的货款。原告所举之证,符合客观实际,与本案的定性直接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长期从事买卖货物生意,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19500元整,因被告当时无钱偿还,遂于2014年4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19500元的欠据,口头承诺及时偿还。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原告遂向本院诉请判令被告偿还货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从事的货物买卖生意,属一种口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违约,已与原告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应承担合同违约的民事偿还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主张,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通过运货的方式冲抵完欠原告货款的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向保江欠原告周道贵货款人民币19500,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被告向保江承担。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李 黔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冷继康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