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王民开,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现住遵义市。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民开、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3月7日,二人登记结婚。结婚初期,二人感情尚可,但婚后一个月,被告便开始以各种理由外出夜宿不归家,即使偶尔在家,二人也无正常的夫妻生活。经原告多次追问,被告承认在打牌。2015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长期随身携带药品“RUSH”,但被告拒绝告知原因。原告认为,二人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对彼此的性格、生活环境、行为习惯了解甚少,婚后被告夜宿不归,长期打牌,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从结识到结婚长达四年,对方对彼此的性格、脾气、爱好非常了解,感情深厚。被告由于工作原因,在婚后偶尔加班不回家属实,但不是长期夜不归宿,也不是打牌玩乐。被告虽服用药品“RUSH”,恰恰证明了被告为改善夫妻关系在进行努力。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争议,实属正常。被告希望原告给予自己机会,改善夫妻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2014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四年步入婚姻殿堂,具备较深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当共同珍惜,不轻率放弃。现双方之间虽有不睦,但尚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面对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以积极的心态努力解决夫妻间的矛盾。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还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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