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学军诉贵州博宏前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学军,男,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贵州博宏前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0964XXXX。
住所地:遵义市香港路水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向景生,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原告黄学军诉被告贵州博宏前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学军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学军承担。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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