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思泌诉姚本强建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03
原告杨思泌,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姚本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思泌诉被告姚本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亚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思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思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准许原告杨思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思泌承担。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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