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美焱电炉销售有限公司诉遵义市新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03
原告贵州美焱电炉销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4113XXXX。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虹祥大厦16楼B座7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子锐,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刚平,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新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遵义市香港路罗庄电器市场。

法定代表人何万东,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原告贵州美焱电炉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新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美焱电炉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美焱电炉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美焱电炉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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